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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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与注册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入学与退学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申诉的处理程序
  助学贷款暂行规定
  就业推荐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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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同学,你知道吗?
在校期间,你拥有哪些权利?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什么是学分制?什么是重修?如何选课?
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勤工俭学岗位?申请奖学金?
如果受了纪律处分,你怎样实现权利自救?……?

许许多多与你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本手册中将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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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收据到学生所在系注册,确认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未按时交纳学杂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而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该证无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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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准许转专业:
(一)经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学生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班班主任或辅导员和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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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休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二)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 凡因病休学,由校医院出具病休单,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学工处出具休学证明,并送教务处、财务处备案;
  3.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自理,己购买保险的按保险条例处理;
  4. 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必须经家长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出具休学证明,并送教务处、财务处备案。

二、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工处申请复学,办妥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己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学工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四、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五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超假两周而又未能与学校取得联系的;
  (五)超过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上述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五、学生退学处理(含学生自动退学),由班主任提出建议或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学工处审核后报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六、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各种疾病退学学生(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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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学生应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和参加实践教学。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能力,选择修读进度和修读方式,经专业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但学习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学生调整专业后,已学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如有不同,则原所学课程学分可抵任选课学分,未修必修课应予补修。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其免修、免听课程:

  1. 凡提前获得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B级或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以上的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不含专业英语)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评定为中等(B级)、良好(A级)、优秀(四级以上)。
  2. 学生获得计算机一级考试证书,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并获得该课程学分,且成绩评为良好;获得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可免修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且成绩评为优秀;获得全国计算机初级程序员及以上证书,可免修相应课程,并且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且成绩为优秀。但课程设计不能免修。
  3. 学生获得专业技能等级中级以上证书,相应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可以免修,并给相应学分,且成绩评为及格以上。
  4. 在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修读过的课程,经认定成绩合格者,可免修相应课程,并给予相应课程学分。
  5. “三校生”升入大专的,大专与中专相同的课程,可免听,但不免考。
  6.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学校医务部门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老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四、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对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贡献者,可给予学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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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处理程序

一、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二、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申诉委员会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与申诉事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则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五、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七、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八、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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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政府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高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无法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在籍在册全日制大专生;
  2. 年满18岁,户口在我院,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学习刻苦、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4.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合理消费行为;
  5. 有介绍人、见证人推荐。

二、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1.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低额度为2000元/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以解决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为主
  2.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
  3. 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开除等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三、贷款的受理、审批及发放

  • 学生申办国家助学贷款,须班主任或辅导员、系(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级把关。
  •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后,班主任或辅导员必须推荐学习刻苦认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消费行为习惯、能正常完成学业的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系(部)必须严格审查学生的综合表现及其提交的银行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及时汇总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按在籍学生20%的比例控制总贷款人数,然后,报院助贷领导小组审批。院计财处负责将通过审批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实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期(年)发放的方式。

四、贷款的偿还

  1. 借款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在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协议,然后,才能办理毕业和离校手续。
  2.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要主动与学院或经办银行联系,提供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没有就业的借款人要提供家庭有效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五、违规违约处置

  1.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及时通知银行终止该生的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则限期还本付息,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该刻苦认真学习,必须遵纪守法,杜绝不良消费行为,如学业成绩差,难以正常毕业或发现有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学院将会同经办银行中止其贷款,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
  3. 对于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学工处将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提供给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便在有较高知名度的媒体上以及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曝光,并载入全国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全体班主任(辅导员)和学工干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贷款知识教育,及时掌握贷款学生动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院学工处依本办法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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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知识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要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如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学校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借款学生。

三、借款学生在毕业时,需要与银行办理哪些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四、借款学生可采取何种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本息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平均分布;等额本金还款法初始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多,以后每期还款金额较少,还款压力呈前紧后松分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本息总额略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

五、违约的借款学生应承担什么后果?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毕业生就业推荐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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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程序

一、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五、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六、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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